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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犯法”、“不婚坐牢”,古代奇葩法律分分钟带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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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犯法”、“不婚坐牢”,古代奇葩法律分分钟带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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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的稳定,离不开法律的健全。自古以来,各个政权为加强统治,巩固权力,推出了很多法律。在封建统治阶级眼中,法律就是维护皇权的工具,因此,一些奇葩法律诞生了。用现代的观念看,既出人意料,又有趣搞笑。

西周时期——“有罪没罪,先看人品”

法律体系尚处于萌芽阶段。在夏、商时期,神权法占绝对主导地位,所以统治者每逢审判,必然要先进行占卜,然后根据占卜结果进行判决,等着上天的“神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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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西周法律还是规定了“同姓不婚”,《国语·晋语四》作了解释:“同姓结婚,惧不殖也。”当时同一姓氏的男女,通常为一个家族,近亲结婚会造成后代畸形及不育。这项禁令延续了几千年,和当今社近亲不能结婚的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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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矮个子保护法”

不同于现在所实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秦法规定以身高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男性六尺五寸(约为今天1米49左右),女性六尺二寸(约为今天1米43左右)。这也是秦朝时成年男女的平均身高,可能也是考虑到当时户籍制度不健全,无奈下只能用身高作为区分成年与否的标准。浓缩就是精华,秦朝将精华妥妥地保护起来。说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呢?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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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秦朝法律以严刑峻法著称。成年男子无故哭泣,将处以“削发、削眉、削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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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秦朝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就是秦朝的第一流外交家张仪,有一天他老婆因为种种原因危在旦夕马上要咽气了,张仪心里非常难受,就马上要掉眼泪,妻子为了安慰他,就强笑着半开玩笑说:“秦律有云:成年男丁无故嚎啕者,送官府。”其实就是希望张仪别为自己伤心了,说完之后,马上就咽气了。

像乱扔垃圾这种行为,顶多算得上是素质问题。但是在秦朝,那就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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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李斯列传》中记载:“商君之法,邢弃灰于道者。”在《汉书·五行志》中也有记载:“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那意思就是,把垃圾扔到路上的人,是要接受“黥”这种刑罚的。“黥”是个什么刑罚呢?就是往脸上刺字,对了,《水浒传》中的豹子头林冲在发配沧州之前就受到过这样的刑罚,虽说对身体没有什么太大的伤害,但是那可是一个耻辱的标志呀!

平时走在路上,有些人总是喜欢随手从路边的树上揪下来几片叶子拿在手里搓着玩,这其实也说不上是啥严重的问题,顶多算得上是一个破坏树木吧!不过,要是放在秦朝,那可就是一件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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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律·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一句话:“或采人桑葉,臧不盈一钱,可论?赀三旬。”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摘了别家的桑树叶子,这叶子的价值连一文钱都没有,那这个人应该怎样去判刑呢?回答是:要服役三十天!

我的天哪,这个法律一出,怕是所有的秦朝民众们都分分钟化身成为环保卫士了吧?摘上一片树叶就要服役三十天,看你下次还手欠不?

童鞋们要对秦朝的法律吐槽了吧?且慢!秦朝法律首创“见义勇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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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路人甲抓获逃犯,犯人携带的钱财,将全归路人甲所有。这项举措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依然十分合理的。

此外,秦朝十分注重婚姻。秦朝法律规定丈夫家暴,官府将依法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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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夫为寄,杀之无罪”。也就是说,有妇之夫出轨通奸,一刀杀死,行凶无罪。

这条法律如果沿用到现在,简直是渣男的催命符。秦始皇给小姐姐们撑腰了,此处应该有掌声!

汉朝——“不能蹦迪,不能K歌”+“剩女加税”

现代人晚上约个夜市喝两杯,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你知道吗?在汉朝,三个人以上喝酒,你可就犯法了!西汉初年,法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没错,三人以上聚个会,喝个酒,唱个K,依汉律罚金四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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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古代生产力低下,粮食产量本就比不上现代,而酿酒需要不少粮食,所以这酒只有特别的场合才可以饮用,甚至只有祭祀时才允许使用。汉代初年的时候,酒和盐几乎是同等地位的物品,都由官府掌控,私人酿酒售酒都是违法的。当然也有一部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西汉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人头税和财产税。汉惠帝即位后,推出了“剩女加税”法律。十五岁至三十岁尚未嫁配的女子,缴纳五倍的人头税。普通的人头税是一百二十钱,剩女加罚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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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文帝时,商人和上门女婿,和贪官污吏一样,不得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商人作为四民之末,饱受歧视,可以理解。上门女婿招谁惹谁了,连政治权利都被剥夺了。差评!差评!差评!重要的事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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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我都懂,但是你又不然我出去“蹦迪”又不让我出去“K歌”,我去哪里找对象?!我怎么带你回家,在那深夜酒吧?

隋朝——“钓鱼执法”+“罚喝墨水”

隋朝的法律更加丰富和完善,不过仍然存在奇葩法律。隋文帝杨坚对“钓鱼执法”颇有心得。他列出可能受贿的官员名单,安排亲信,行贿拉拢,发现贪腐,严惩不贷。很多高官中招落马,斩首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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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开创了科举制,对考生的要求特别严格。对于落榜的学渣,法律规定罚喝墨水一升。“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纳尼?扣卷面分,就要喝墨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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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之蘸墨吃馍

这条法律应该推广到现代教育中,相信会得到很多家长点赞的。小样,看你还敢提笔忘字!

唐朝——“食物避讳”与“不罚翻赏”

唐朝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奇葩法律层出不穷。众所周知的“避讳”就是从唐朝开始的。皇帝的名、字、号是一道高压线,不服来战。同时,黄色成为皇帝的专用色,百姓不得穿黄色的衣服。更奇葩的是唐朝人不许吃鲤鱼,“鲤”和“李”姓同音。吃货感觉身体被掏空了吧!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无非是凸现皇权,加强专制,彰显“皇权神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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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唐朝,必然提到唐太宗李世民。他对贪腐官员的处理方式十分另类。左骁卫大将军长孙顺德失职受贿。群臣纷纷建议从严惩处。唐太宗不罚反赏。在朝堂之上,当众赏赐长孙顺德几十匹绢,让他自己把这些绢搬回家,不得使用牲畜或车载。唐太宗以此刺激长孙顺德的羞耻心,以此警示群臣,这样的行为艺术值得提倡。

2014年娄底卫校就有一位老师这样做,某班学生上课磕瓜子,于是老师自掏腰包买了100斤瓜子,让他们嗑个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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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子老师”有钱任性

五代十国——“真·宦官治国

战乱纷争,群雄并起。南汉推出了一条闻所未闻的法律。南汉后主刘鋹为维护南汉政权稳定,提出国家公务员一律先阄割,后授职。这项“葵花宝典”式的法律,造成了南汉有二万名宦官,仅从事阄割行业的刀子匠就有五百人,形成宦官治国的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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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限房令”

我国很多有钱的企业都是跟房地产有关系,房价的飞涨让搞房地产的人赚的盆满钵满,可是在宋朝,就算房产证上面写的是你的名字,想要卖掉也需要经过几十人甚至是上百人的同意,必须得正式的签字画押才行,所以你想卖个房子,得让邻居和亲戚都签字了才能行,不然你就是违法,分分钟抓你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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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禁止倒提鸡

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出台了一条匪夷所思的搞笑法律。据史书记载:元仁宗“延祐间,都城有禁,不许倒提鸡,犯者有罪,盖因仁皇乙酉景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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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皇帝属鸡,所以不论死鸡活鸡,百姓不得提着,只能抱着。提鸡有罪,杀鸡无罪,没事找事!

明朝——“禁止养猪”+“想当御史、先买头驴”

明朝明武宗正德年间,朱厚照一纸令下:“全国禁止养猪”。原因无非是“猪”与“朱”同音。一时间,百姓将猪子猪孙杀个干净。(这不禁让我想到现在高居不下的肉价,小编已经好久没有吃上肉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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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一肉难求,就连皇家祭祀也找不到一头猪。最后,大臣杨延和犯颜直谏,皇帝只得取消了禁猪令。从此,吃货们又能吃猪肉了,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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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这个言官权利非常大,几乎没有自己不能弹劾的人,简直是出门就能横着走,然而,要真想横着走也比较困难,因为朱元璋规定,御史出门,只能骑驴。结果御史出门,不仅不威风,还到处被百姓嘲笑,最后在宣德年间此制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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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留发不留头”+“结拜一时爽,全家火葬场”

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奇葩法律不忍直视。1644年,清兵大举入关,为加强满族统治,削弱汉族反抗意识,推出了“剃发令”。这一举措引起了百姓的反对和抗争,结果遭到清廷血腥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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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如果你仰慕刘关张桃园结义,想跟自己的好朋友歃血为盟,结为异姓兄弟,那么估计等待你的将是——咔嚓。清制: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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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桃园三结义,拜的是谁?

这条规定跟上面禁群饮酒想法类似,都是防止百姓聚众谋反,不过结拜下就能造反?感觉康熙帝可能是《三国演义》看多了。

历代通病—“私习天文,格杀勿论”

天文学是现代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但是私习天文在历朝历代都属于十恶不赦的重罪,古代皇帝号称天子,讲究“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天和天子是密不可分的,如果百姓学会了看天象,万一哪天“天数有变,神器更易”,那是不是就要有人揭竿而起,“归有德之人”?所以从晋代起就有“禁星气、谶纬之学”的法律禁令,老百姓想学习天文那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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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法律的出现,原因有很多:法律的出现,经历了从无到有、有粗到细的过程,是不断完善的结果,其中难免会出现出人意料的法律;在封建社会,以皇权为中心,法律为政治服务,当政治与法律出现矛盾时,皇帝往往选择前者;古代与现代文化不同,时代不同,思维不同,用现代的标准衡量古代法律,自然无法理解。现代人穿越回古代,活过两集,就下课领便当了。总之,法治国家来之不易,和谐社会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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