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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看中国历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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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看中国历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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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宗未成年人杀人案引发网络热议。10月20日,大连市一名10岁女童琪琪在周末上完兴趣班后在回家途中失踪,后被发现陈尸于小区绿化带内。受害人父母报警后警方开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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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琪琪

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通报称,居住在同小区的13岁的蔡某某(两个月后满14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女孩的事实。通报还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目前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按照目前中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也就是说,虽然本案嫌疑人蔡XX很快将年满十四岁,且具有接近成年人的身高体型(身高175,体重70余公斤)及心智,但因其实际年龄不满十四周岁,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因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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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嫌疑人蔡XX(左)

针对此案,社会上的反响很大,要求调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很高。

在此,我们不妨来看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看看如果此案发生在中国古代,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秦汉时期

我国历史上最早有明确成文的法典是在秦汉时期,根据《睡虎地秦简》,《法经》,《汉律》等文献可以看出 ,当时对未成年人刑责的减免是按8周岁为标准来设定,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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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

秦律以犯罪人身高做为是否减免刑责的标准,据《睡虎地秦简》记载,减免刑责的标准是犯人身高是否满六尺。按秦尺六尺合现代1.3米来看,相当于8,9岁的孩童身高。也就是说,秦律规定,只有8,9岁以下的孩童犯罪才可以减免刑责。

汉承秦制,在基本继承秦法的基础上又有具体细化和发展。据汉律记载,年满8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故意杀人除外。

年未满8岁。。。。非手杀人,皆不坐 —- 汉律

当然,秦汉时期还是法治初期,律法条文还不是很完善,很多时候都要执行者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根据以上条文,本案如发生在秦汉时期,刑罚将与成年人完全一致,即为死罪。

唐朝

在风华文明的盛唐时代,法治观念同样深入人心。在唐代,虽然以男生年满20加冠作为成年标志,但在实际的法律执行中,是按年满15周岁即按成年人看待。

在贞观名臣长孙无忌等人编注的唐代法学经典—-《唐律疏议》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及承担法律责任年龄等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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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诸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 唐律疏议.名例律

也就是说,在唐朝,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分为如下几个年龄阶段:

1、7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无论任何犯罪均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己满8周岁不满10周岁,如犯偷盗或伤人罪,可以缴纳金钱代替刑罚,但如果犯的是杀人或者谋逆重罪,不能任意减免刑责,须上奏皇帝裁决;

3、已满10周岁不满15周岁,如判的是流放罪以下的罪行,可以缴纳金钱代替刑罚,但如犯的是死罪,则必须执行。

注:唐代刑罚分为5个等级,即笞,杖,徒,流,死。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在唐代,对杀人重罪而言,年满十周岁即可判处死刑。就本案而言,如发生在唐代,即为死罪。

清朝

做为最接近现代社会的封建王朝,清代的法律条文是相对最完善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定义也最明确清晰,说明如下:

从未满12岁人之行为,不为罪,得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
未满16岁或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大清新刑律

从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看中国历史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大清新刑律

由此可见,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责年龄段划分为:

1、12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需要看情况进行感化教育;

2、己满12周岁不满15周岁,为部分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情况减轻刑罚一至二等;

3、15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与成年人犯罪承担刑责一样。

就本案而言,如果发生在清代,最可能的刑罚为死罪减一至二等,应为流刑(流放)。

结语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的大多数朝代里,本案嫌疑人所应承担的刑罚均应为死罪,有些朝代,可能会是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并减免量刑,但无论在哪一个封建朝代,年满12周岁以上即为部分刑事责任人,至少需要承担一部分的刑事责任,尤其是故意杀人这样的重罪。

当然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们不能完全拿封建人治时代的法律来硬套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度,以上分析只能做个参考,目前我们仍须以现行法律做为当前法治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和量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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