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

秦朝的连坐制度,不可一棒子打死,其促成了家族观,形成了集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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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连坐制度,不可一棒子打死,其促成了家族观,形成了集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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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连坐制度”,大多数人的反应就是“畸形暴力、封建落后”,这多是古装剧中皇帝动不动就会“诛九族”给人留下的印象。

秦朝的连坐制度,不可一棒子打死,其促成了家族观,形成了集体观

其实,诛九族只是连坐制度惩罚中的一种,你真的了解连坐制度吗?

所谓“连坐”,就是一个人犯罪牵连着“一串人”与其一起受罚。我们很容易可以体会到,“连坐”就是由一个人波及到一个整体。换句话说,各种各样的集体是“连坐”实施的前提。

据考据,“连坐”起源于原始社会。那么为何会产生这种想法呢?

我认为,由于原始社会社会结构以部落为主体,人们的主要矛盾是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斗争,在“非敌即友”的惯性思维下,也就形成了用“连坐”来征服对手的行为习惯。

到了“以法治国”的秦王朝,商鞅通过变法,正式把“连坐”升级成了一种制度——什伍连坐制。《史记.商君列传》记载: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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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在此已然成为了一种个人义务。“连坐制度”最大的变化是——它已不再仅仅代表着被动的受罚,与此同时,还成为了人们发挥主动性、增强集体观念的催化剂。

“连坐制度”是否真的有存在的必要?有句话说得好:“只有了解,才能理解。”想要给出客观评价,我们要先来全面了解一下从连坐制度的内容。

亲属连坐——家族观

亲属连坐应该是人们了解最多的连坐,《史记·孝文本纪》中这样概括:“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但是是否所有罪行都要“连坐”家属?这其中的家属又该怎么定义范围呢?

首先来说,并非所有的罪行都要“连坐”亲属。秦法也讲道理,像偷个果子一类的轻罪,只需惩戒本人就够了,是不需要波及亲属的。

要知道,制度的本质就是为了管理社会,之所以连坐,就是因为只惩罚本人达不到理想的威慑力、不足以让人引以为戒。秦朝尤其看重社会危害较广的罪行,其中最典型的是盗窃。

秦朝的连坐制度,不可一棒子打死,其促成了家族观,形成了集体观

现在让我们评判盗窃和故意杀人哪一个更严重,我们会不假思索地回答是后者。而在秦朝,盗窃需要连坐家人,相反,故意杀人却不需要。需要注意,这里的盗窃主要指的是财物盗窃。为什么秦朝如此看重保护财物呢?

我们知道,秦朝确立的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因此制度的出发点,大都是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

实行连坐制度来打击财物盗窃,就能很有效地保护个人财产。“民富则国富”,私人财产有保障,国家财政税收也就能相对稳定,社会繁荣便少有动乱,地主阶级的统治也就由此得以长久。

其次要明白,家属的定义与今天有所不同。秦简《法律答问》对此有这样的解释:

“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也)。”

“室人”,即为同住一个屋子的人。轻微罪行连坐的直接对象,就是同住同一个屋檐下的同胞兄弟,以及他本人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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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是盗窃一类较重的罪行,则需“连坐同居者”。倘若是谋反叛乱一类的大罪,那就要诛族了。总之,随着罪行的提升,涉及的亲属范围也相应扩大。

结果就是,人们的家族意识明显增强。做什么都要小心翼翼、考虑其他人。项羽的故事就是说的这种“家族感”:

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

当然,从正面来说,人们增强了家族荣誉感,愈发主动地维护家族利益。

地域连坐——集体观

说起地域连坐,“什伍制度”的名称就由此而来。秦朝时建立起了较完善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郡、县、乡、里四层,乡里以下实行“什伍制度”。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社会就此被分割成了无数小块。

这样做,一方面是增强了每一个小团体内部的凝聚力。人们注意维护自己的团体利益,彼此之间联系也不断增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观念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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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他们还要互相检举、互相监督,不能包庇过错。可以说,“连坐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人们的责任感。我认为,当人们学会规范自身,又不只专注于自身、还关注其他人时,可以说是文明的进步。

另一方面,对于秦朝这个新的封建王朝来说,这无疑方便了统治。虽然生产力不够发达又幅员辽阔,交通和管理技术相对落后,但“什伍制度”将人们进行了捆绑。在这种小集体的束缚下,人们是不敢“妄为”的。

垂直管理的统治结构——“一竿子插到底”,不需要多么高超的管理技能,也不需要花费多高的管理成本,统治者就能很有效地统治国民,从而稳定整个社会。

此外,秦朝还有职务连坐和军事连坐,二者都是从横向和纵向全方位进行约束。整个社会在这四种“连坐”下,仿佛织成了一张大网——管理有条不紊,军队战斗力强,生产力不断进步,最终使秦国在争霸中脱颖而出。

秦朝的连坐制度,不可一棒子打死,其促成了家族观,形成了集体观

可以说,秦朝统治者选择“连坐制度”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刚刚经历了诸侯争霸、战乱纷纷的秦朝统治者,对于人性缺乏信任,但又缺乏成熟的管理体系,因此采用这样的暴力手段——这是文明的初级阶段。

稳定新兴政权的需要,使得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成为了秦朝统治者的不二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与古代常见的“人情社会”形成了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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