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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奇案之死婿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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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奇案之死婿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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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在清代嘉庆年间的安徽省霍邱县。有一天,霍邱知县王某,接到民人范二财状告自己的儿媳妇与名叫杨三的人通奸,共同谋杀儿子范受之,恳请县太爷将奸夫淫妇正法,以雪子冤。

明清奇案之死婿生还

为什么公公控告儿媳妇呢?王知县当即提审范二财。据供:范二财因为家贫,难以度日,便把儿子范受之入赘给魏婆婆家。那时候入赘女婿地位很低,犹如出嫁的媳妇,岳父岳母则犹如公婆,即便打骂女婿,也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魏婆婆家也很穷,母女俩一直靠卖馄饨为生,范受之过门之后,生意也没有什么发展,再加上范受之从来没有做过买卖,让他挑着馄饨去卖,挑出去10碗,卖不出2碗,自己却吃掉3碗,因此魏婆婆总给他白眼。魏婆婆有个干儿子,名叫杨三,时常来魏婆婆家吃馄饨,与范受之媳妇总是眉来眼去,范受之曾经跟范二财提起此事,非常不满,范二财说:既然入赘,就要小心为人,只要媳妇没有跟别人奸好,你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当没有看见就好了。这年正月十五,范受之应该回家看父母,范二财等了一天,也没有见孩子回家,第二天便来魏婆婆家询问。想不到范受之从昨天就不见了,杨三和邻居们四处寻找,却是渺无踪影。儿子就这样不见了,范二财顿时恼火起来,就在魏家门口大骂起来,杨三过来相劝,范二财想起儿子说的事情,便将杨三一起辱骂,杨三愤怒,将他推倒。范二财因为儿子不见了,便推定是杨三与儿媳妇通奸,杀死自己的儿子,所以具状告到县衙。

既然是人命案件,总要提相关人证到堂审讯。王知县数次提讯,魏氏、杨三如何肯承认谋杀?没有真凭实据,王知县也不敢使用刑罚,只好先把人证关押起来,以便进一步收集证据。

王知县的小妾刚刚生了一个孩子,因为母亲没奶,只好请了个奶妈,这个奶妈正好与魏婆婆同村,所以王知县便询问奶妈,知道不知道魏氏与杨三是否通奸,可曾谋杀亲夫。这个奶妈经常出入大户人家,总是将一些道听途说的事当作话柄,四处传播,听到王知县询问,便信口雌黄地说:我知道魏婆婆只有一个女儿,老伴死得又早,寡妇孤女,总怕受人欺侮,所以认下杨三为干儿子,后来又入赘了个女婿。大人你想啊!入赘女婿有什么名分,还不是与小媳妇一样,受气包呗!而那孤男寡女在一起,能有什么好事?肯定是有奸情。要是这样,女婿不见了,不是这两个奸夫淫妇谋杀的,那才怪呢!

王知县听完奶妈的蛊惑,便坚信是魏氏与杨三谋杀范受之,便立即提审二人,使用重刑,把二人打得是死去活来,实在熬不住刑,便承认通奸的事情。仅承认通奸,与王知县期待的招供相差甚远,所以又用夹棍、拶指等酷刑,逼迫他们交代女婿范受之的下落。魏氏与杨三哪里知道范受之在什么地方?在熬审的情况下,只能够承认将其谋死。问题是谋死总要有尸体吧!没有尸体也不能够定案,所以王知县再次刑逼,这两个人只好说将尸体肢解以后,放进锅里煮化,然后泼到土坑里,又把骨头锉碎,扬到田地里,所以没有留下任何痕迹。王知县再提审魏婆婆,让她证实女儿与义子所说是否真实,魏婆婆也被打怕了,听到女儿与义子招供,也顺着说,便成为“数人异口同声”,可以定案了。

明清奇案之死婿生还

谋杀亲夫是死罪,王知县只能够拟罪,无权判决,所以拟罪之后便将一干人犯押解到知府衙门。知府复审以后,觉得没有什么疑义,便同意知县的拟罪,又将一干人犯押解到省里,由按察使进行复核。

这时候的安徽按察使是李奕畴,字书年,河南夏邑人,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进士,史称他“治狱明慎,多有平反”。李按察使提审一干人犯,发现这些人犯招供犹如背书一样,与案卷写的内容完全一致,觉得很奇怪,便反复诘问批驳,但他们都“矢口不移”。按理说李按察使完全可以上报巡抚定案,可是无法解释这些疑点。李按察使便提审承办此案的捕快衙役,以探求此案真伪。

捕快衙役被带到之后,立即提审,发现其中一些细节不符。比如说供词讲是正月十四日被害的,但捕役在拘捕人证范受之姑母的时候,其交代正月十五范受之曾经在她家吃元宵。拘捕范受之的伯母,则交代正月十八曾经在他家住宿。捕役要将这些情况汇报给知县,想不到知县的门子斥骂他们,说此案已定,如果告诉知县,定会遭到斥责,所以没有告诉知县。什么是“门子”呢?也就是在官衙中侍候官员的家人,那可是在地方衙门举足轻重的人物。明代小说《型世言》第30回《张继良巧窃篆、曾司训计完璧》曾经讲,无锡县门子张继良“在官面前说得话,降得是非”,因此许多人奉承他,而知县所有要钱的事,都要他为中介,把知县当成傀儡,“这公事值五百,他定要五百;值三百,定要三百”,最后顶多给知县一半,自己从中赚取钱财,等钱赚足了,再用钱去买官,然后远走高飞,明清时期称之为“飞过海”。

李按察使得知此情,非常感慨地说:此案果真有冤屈,如果这样详报巡抚,肯定会将魏婆婆一家定为死罪。要是拖延不报,巡抚知道,肯定会弹劾自己,这可如何是好呢?李按察使思前想后,只好以此案还缺少人证为名,将案件拖延下来,然后责令范二财再行寻找儿子,并派出得力的捕役协助搜寻。

一转眼半年过去了,范受之还没有找到,而王知县通过关系打点,要巡抚出面催促李按察使尽快定案。正当李按察使一筹莫展的时候,忽然有一个人来到按察使衙门喊冤,自称乃是范受之。李按察使听后大喜,急忙提审喊冤之人。据供:范受之自入赘以来,因为总遭岳母白眼,便想发一笔财,以改变自己的地位。一个卖馄饨的小铺面,到哪里去发大财呢?除非打家劫舍,自己又没有那种本事。思前想后,觉得赌博来钱最快,所以进了地下赌场。十赌九输,想在赌场发财,无异于白日做梦。范受之没有赢到钱,却借了一屁股赌债。债主逼债,范受之又不敢对岳母、媳妇讲,所以便私下潜逃,为的是躲避赌债。范受之逃到苏州,日前遇到一位老乡,听说自己家遭难了,便赶回来投案自首,恳请大老爷放了魏婆婆一家。

李按察使得知此情况,便采取分别隔审的办法,先把魏氏提到,与范受之相见对质。魏氏一进门,见到是范受之,便上前扭住他痛哭说:你到底是人还是鬼?你这死鬼跑到哪里去了?怎么也不打声招呼,害得我们一家好苦呀!哭声震天动地。

再提魏婆婆对质,只见魏婆婆痛哭失声地说:我已经拼了一家的性命为了你这个没良心的人,你现在又何必活着回来呢?说罢便哭昏在地,不省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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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三被带到堂上,见到范受之,先是一惊,尔后便仰面哈哈大笑,笑中带有几分凄凉,以至于“堂上堂下无不为之掩袂而泣”。李按察使坐在堂上,不发一言,被此情景深深打动,半晌才缓过劲来,传令将所有人犯带到堂上,讯问道:你们三人既然蒙受如此奇冤,为什么以前过堂的时候,你们没有一语翻供,却甘心去受死呢?

魏婆婆与魏氏、杨三等此时齐声哭泣,你一言、我一语地讲述他们为什么不翻供,因为他们这个案件已经经历过府县过堂十余次,所有的酷刑都受过了。供词是本县差役所教,并说如果翻供,肯定驳审回县,到时候会让他们受更残酷的刑。在府里曾经翻供一回,被发回县里重审,结果是狠用夹棍、拶指不说,还用竹签钉入十指,早已经使他们心胆俱碎了,如何敢再翻供呢?只求早日结案,颈上挨一刀,远比零敲碎打要痛快,谁敢再求大老爷申冤呢?

听完三人的陈述,李按察使感叹不已,好言安慰之后,给些银两,释放他们回家。魏婆婆一家是千恩万谢,高呼青天大老爷圣明,含泪离去。就在此时,颍州府知府和霍邱县王知县求见。他们为什么赶到按察使衙署?到底想干什么呢?李按察使心知他们在省里有很大的关系网,在没有处理他们之前,也不能够得罪,便叫手下人宣他们到花厅见面。

颍州府知府和霍邱县王知县来到花厅,见到李按察使便跪倒在地,不断的磕头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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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问题是,这样大的冤案平反了,相关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魏婆婆等3人被处死,冤案的追究就要考虑实际后果,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范二财、知府、知县都要抵命,而巡抚、按察使也要被充军发配。问题是没有将魏婆婆等3人执行死刑,在没有人命的情况下翻案,所有的责任人承担的罪名也会减轻。按照诬告反坐的规定,未决者可以减等。知府、知县都是官员,出现这种错误,还可以按照《吏部处分例》来处理,这样的话,有可能是革职留任,在保住性命的情况下,将来有立功表现,还是可以官复原职的,因此颍州府知府和霍邱县王知县不断磕头致谢,算是大难不死吧!

李按察使平反了冤狱,使6个人免于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积德的事情。所以他不仅仅得到万口称颂,“如披云雾而睹青天”,而且应该得到厚报。果不其然,当时李按察使已经50多岁,还没有子嗣,平反冤狱之后的次年,就生下长子李铭皖,后来也考中进士,考中的时间恰恰是在李按察使中进士60年以后的事,当时称为盛事。不久李按察使又连生5子,共有6子,时人认为这是他全活6人的果报,不但民间将此事编为戏剧到处传扬,就连《清史稿》也将此事大书特书。李按察使后来生子的果报,实际上也是凑巧,再加上文学艺术的加工,便更加神奇了。

●本文根据柏桦教授的《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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