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古代刑罚,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了,基本上每个人都能举出两三个来,比如我们熟悉的宫刑、刖刑等等。古代的刑法相对来说都比较残忍,严重损害了犯人应有的权益,不像现在一样,基本上都是坐牢,叛个有期或者是无期,严重者则会判处死刑。
但就死刑来说,古代时期的死刑相对于现在来说就显得很残忍了,虽然行刑后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过程却大不一样。而古代的死刑大致来说有斩首、绞刑、凌迟等,基本上都是比较残忍的。而现在的死刑,基本上都是枪毙,或者是注射。
可我们在看到犯人被判处死刑的时候,却往往会出现一种“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处方式,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从字面上来理解,所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说本来要执行死刑的,但是现在不执行,而是要缓期两年再执行。看到这里,也许你会问了:“这迟早都是要执行死刑的,现在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有啥区别?”
实际上,还真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很可能你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解还是错误的,这是怎么回事呢?这就得说一下这一刑法的主要特点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为“死缓”,主要指的是那些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又不是必须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被判处死缓的犯人,虽然已经定性为死刑,但是却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而相对于那些立即执行死刑的犯人来说,其罪行还是相对来说较轻一点的,只是达到了死刑的那个界定范围而已。
因此对于这类犯人,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又会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而在这两年的时间里,犯人可以通过劳动改造,或者其它方面的立功表现,以观察其个人动向,如果表现好的话,那么则有可能变成无期徒刑。
当然了,如果犯人在此期间还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话,那么则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反之,如果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那么在经法院核准之后,便会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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