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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我们审判了多少侵华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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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我们审判了多少侵华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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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结束后,为惩治德、日战争罪犯,盟国先后公布《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组织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开创了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追究战犯责任的先例,这两次审判确立的一些规则,被沿用至今。

日本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除28人被起诉外,其余全部无罪释放

盟国对欧洲、远东战犯的定义是一致的,其中“远东战争罪犯”分甲、乙、丙三级。

犯“破坏和平罪”者为甲级战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主要为原日本军政领袖。

抗战胜利后,我们审判了多少侵华日军

犯“战争犯罪”者为乙级战犯,系有“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多为未能约束军纪的带兵将领。

犯“违反人道罪”者为丙级战犯,系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其他不人道行为”,被指控者多为暴行实际实施者。

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审理。

日本投降后,盟军先后逮捕东条英机、小矶国昭、广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东京审判开始前,各国检察官也带来了本国圈定的甲级战犯名单,美国的名单上有30人,侧重于参与袭击珍珠港的战犯;澳大利亚的名单上有100人,包括了以裕仁天皇为首的皇族成员,以及很多财阀;英国提交了11人的名单,主要是陆海军将领;中国的名单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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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战犯的远东委员会通过调查取证、执委会讨论、各国检察官表决等环节后,最终由麦克阿瑟批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28人,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元凶首恶,他们中除2人病死狱中、1人精神失常外,7人处绞刑、16人处无期徒刑、2人处有期徒刑。

在这些战犯的判决书中,详列了他们的战争罪行,如板垣征四郎被控在关东军任职期间,参与制造“九一八”事变、策划伪满洲国;任陆军大臣后,筹建汪伪政权、对苏联发动诺门坎战斗;任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朝鲜军司令官等职,直接参与战争,因他“明知道这些战争是侵略战争,还在其实行中担任了积极而重要的任务”,被判有罪。

第一案的审判旷日持久,从起诉至宣判,前后达两年多,因长期羁押犯人而不予审理,有违司法程序,国际检察局不得不将关押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分批释放。

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原华北派遣军总司令多田骏等19人,也因“在战争期间的职位都是短时间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应负的责任又无法作为乙级、丙级来进行起诉”,被无罪释放。

计划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产,东京审判至此结束。

国民政府审判乙、丙级战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处死刑

1945年12月起,战犯处理委员会根据军事区域划分,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审判在中国犯罪的日本乙、丙级战犯。整个过程始于1946年4月8日的北平审判,终于1949年1月26日的上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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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初期的主要目标是日军宪兵特务和一些情报军官,而对侵华战争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军高级将领未进行重点审理,一度偏离了审判的大方向。东京审判后,中方进一步明确了对日审判的大方向。东京审判罪行调查组回国后,督促各地法庭广泛搜集证据。此后,国内审判将重点集中到日军在华制造的集体屠杀事件上,并重点审判负有战争罪行责任的日军将领。

国民政府公布《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规定“外国军人或非军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为战犯:“计划、阴谋、预备发动或支持对中华民国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战争者”;战争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直接或间接实施暴行者”;“意图奴化摧残或消灭中华民族”而对中国人杀害、洗脑、散布毒品等;其他刑事犯罪。条例还详列38项可判为战争罪犯的“暴行”,包括“将人质处死”“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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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审理战犯,虽以“宽大”为宗旨,指示“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战罪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但对犯罪事实确凿的战犯,还是严惩不贷。如广州审理日军宪兵杀害国军12名情报人员一案,判处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关东军参谋长、香港总督的矶谷廉介,因策划侵略中国东北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大屠杀主要参与者谷寿夫、井敏明、野田毅等,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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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47年12月,中国各地共拘押战犯2435名,其中110名判处死刑,包括将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208名判处徒刑(41名无期徒刑、167名有期徒刑),包括将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

这些被判刑的战犯,大多数为宪兵,以至当日俘基本全部回国时,中国还以“尚未查明战犯嫌疑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冈部直三郎大将以下将官为主的高级将领和宪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汉口、广州、河南等地留下了宪兵一千人,不准乘船”。

新中国成立后,又审理了苏联移交和滞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将其中45人判处8—20年有期徒刑,至此中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理工作,才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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