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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林外史》赵氏财产争夺案,看明清财产继承。女孩们该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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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林外史》赵氏财产争夺案,看明清财产继承。女孩们该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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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文章提到这严监生,临死前伸出两根手指头,无论如何也不肯咽气,众人都猜不透他的心思。只有他那刚被扶正的赵氏小妾心里清楚,只因油灯燃了两茎灯草太过费油。

当然,这严监生最终还是免不了一死。死了不要紧,却留下了一个极其棘手的麻烦事,这究竟是什么样一件事呢?

这不得不从严监生死后开始说起。过了头七,王德、王仁科举回来了,一齐来吊孝。又过了三四天,严大老严贡生也从省里科举完回来。赵氏派人送来簇新的两套缎子衣服,二百两雪花银子,请这严贡生过去吊销。

原文用了一个词描述了这严贡生的心情“满心欢喜”。这种时候也能欢喜得起来,真可谓亲生兄弟,这严老大的贪财忘义可见一斑。

严监生虽是死了,但却留下了一大笔家产,少说也有10几万两银子。这么大一笔家产,作为一个不折不扣的贪财鬼,严贡生就一点想法都没有?那简直是痴人说梦话。

只不过,这严监生虽是死了,却同这赵氏却育有一子。别小看这个年仅三四岁的小孩,他的存在对左右着严老二家产的分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明清两朝,尽管妾的地位相对于唐宋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地位仍然与正房妻子相去甚远。

家里男人死了后,只要这家里的正房夫人还活着,财产的分配压根与妾无缘。而巧的是,这严监生家不仅死了男人,正房夫人也死了,只剩下这刚被扶正的赵氏和她那乳臭未干的小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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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生之死

此时,严监生家产继承方式便充分的体现了古代封建社会“母以子贵”这一制度习俗,说白了,也就是男尊女卑的充分体现。

从文中严贡生下面的一段话也可窥见一二。

严贡生道:“二奶奶,人生各禀的寿数,我老二已是归天去了。你现今有恁个好儿子,慢慢的带着他过活,焦怎的?”

而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说这严贡生带着二儿子前往省城招赘后,赵氏在家掌管家务,“真个是钱过北斗,米烂陈仓,僮仆成群,牛马成行,享福度日。”

也就是说,尽管赵氏此前只是个妾,刚被扶正没多久,但只要她生了儿子,一切都万事大吉。她的这个儿子理所当然的继承了严老二的所有家产,不论是从当时的律例还是宗族制度来讲,都是名正言顺。

倘若一直按照这个路径发展下去,赵氏便可以悠哉悠哉过着她奢华挥霍的大娘子日子,直至终老。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不知是不是赵氏在大房夫人临死前表现的太过殷勤的缘故,总之,她的这个儿子最终还是没有保住。

儿子没有保住,对于母亲来说,情感上的打击是一部分,一个更大的问题随之而来:严监生留下的万贯家财去向成何?对于那样一个贪大好恶的严贡生,这样的大好机会摆在面前,岂会轻易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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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氏丧子

此时此刻的严老二家,是不折不扣的“户绝”家庭,按照明清律例和习俗,家产将由宗族里亲缘关系最近的同族继承,算来算去也就只有严老大了。赵氏起初的立嗣打算是将严贡生的第五个儿子过继过来,赵氏的原话是“立过来,还怕我不会疼热他、教导他?他伯、娘听见这个话,恨不得双手送过来”。

说白了,这一家家资最终还是要归到他严老大口袋里,换作别人,这种一本万利的事,都会趋之不及,而这时的严老大却显得不温不火。实则,严老大心里有自己的大算盘——他要全面接盘严老二家。包括立谁为嗣、财产分配、家小管理等等事务,他都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果不其然,此后没多久,严贡生就雷厉风行起来,硬生生的要将自己刚结过婚没有房子住的二儿子过继过去,不仅如此,还要霸占主卧,让赵氏搬到次卧去住,且改口称赵氏为赵新娘,即又改回了小妾的称谓。这是要全面接管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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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贡生

明末清初,嗣子是户绝家庭在法律意义上的子嗣,享有户绝财产的继承和处分权。 在继承数量或份额上,嗣子一般会与其他继承人分享户绝财产。

明代法律规定了立嗣的两种方式,应继和爱继。 据 《大明令 ·户令》:“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这说的是应继,在次序上,“先尽同父周亲”,也就是优先选择叔叔或伯伯家的儿子。再“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果都没有,才能选 “远房及同姓”。

想必,看到这里,多数人对这个视财如命臭名昭著的恶霸严贡生深恶痛绝,恨得牙关直痒。那么,赵氏就拿这个恶绅无赖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狗急了会跳墙,兔子急了会咬人。赵氏一纸诉状告到了县衙门,知县让宗族内部解决消化,谁知这族长也对严贡生有所忌惮,谁也不得罪,又将皮球踢回了县里。

最终,知县是如何处理这样一件家庭内部之间的民事诉讼呢?

汤知县也是妾生的儿子,见了覆呈道:“律设大法,理顺人情,这贡生也忒多事了!”就批了个极长的批语,说:“赵氏既扶过正,不应只管说是妾。如严贡生不愿将儿子承继,听赵氏自行拣择,立贤立爱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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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衙诉讼

话说严贡生因立嗣兴讼,府、县都告输了,司里又不理,最后只得飞奔到京,冒充周进的亲戚,一直告到部里。

明朝,寡妻在户绝财产的继承主要体现在对财产的管理上,暂时代替嗣子或女儿等管理财产,并不具有所有权。据 《问刑条例 ·户律一 ·户役》 提及:“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这就是立贤能的或者自己喜欢的为继,但前提是“于昭穆伦序不失” ,即不能违逆宗族内部顺序,还是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族人里定。

此外,明律还明确规定异姓不得择立为嗣,“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异姓人为嗣者,罪同”。

再者,明律关于女儿的财产继承,规定只有在没有同宗的继承者时,她们才能享有继承权。但从实际执行层面看,也有很多女儿继承户绝财产的案例,官方也是允许的。

而赵氏财产案的最终结局,书中第十八回写道:“仍旧立的是他二令郎,将家私三七分开,他令弟的妾自分了三股家私过日子。”

关于户绝财产继承,明朝律法制定一个大体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引导。至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还是有一定的灵活性。 可见,在明朝,法律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没有太过死板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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