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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什么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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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什么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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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性不太差的网友应该会记得6年前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一家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而过,7分钟内,18w Q L E名经过的路人都装作没看见,漠然u ( u * & % 4而去,无人施救。驻马店车祸几乎就是“小悦悦事件”的重演。真0 j r不敢相信,这么多年过P ` W {去了,中国看客在面– U z i P B qq T @眼皮底下挣扎着的人命时,还是那么冷血,仿佛连人之常情的恻隐之心都不曾具有。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曾经有人提议国家立法,将“见危不救”列为罪行。但这一提议受到舆论的诘难N 7 K d L S ` h,反对者认为,见危不救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国家刑法不应当介入。看了驻马店车祸F [ $ e U b视频,我的第一个念头便是,时至今日,真的需要用法律之鞭来鞭策那些看客的冷漠灵魂了——如果他们还有灵魂的话。

实际上,中国社会自秦汉至明清,历代律法都设立P E 3 d _ u D U了“见危不救罪p w L ^ – – c”。《睡地虎秦墓竹简》的记载显示,在秦朝,如果一户人家进了盗贼,主人呼救,四邻听到后不加施救的话,将会被治罪。《大清律例》也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古人为什么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n 8 M 9 k院本《清明上河图》描绘的一则交通事故

宋朝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尤其周详,《宋刑统》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T . ( , z d;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L g C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根据这一立法,如果你的邻居被强盗抢劫,他向你求救,你袖手旁观,那么你将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其他听到呼救声而不施救的人,则处以“杖九十”之刑;如6 2 a o 7 7 5 x c果你迫于情势,无法救援,比如盗贼人多势众,而你这边“人少或老小羸弱”,可以豁免上前施救的责任;但你必须立即“报警”,报告附近的政府部门,否则还是要负见危不救的罪责;如果接警的政府部门没有立即展开救援,也将被问责,处“徒一年”6 G Q N 2 X之刑。

这里有两点值得我们? V K 7 1 _留意:其一,政府部门见危不救的责任大于平民;其二,平民在a R y Q k 2 : j“力势不能赴救”的情况下,可免除救援之责。这两点是我们在明清时期的立法中看不到的。

上面我们说到的“见危不救罪”,主要都是针对发现有歹徒行凶而不加救助的情况。那么宋朝有没有针对交通事故的“见危不救罪”呢?

古代社会没有机动车,发生在陆路的交通事故一般都不怎么严重。不过,宋朝海上贸易发达,翻船落水往往会酿造成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政和三年(1113)十月二十一日,钱塘江口便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4 & D E g一艘载着商货前来杭州贸易的蕃船,在停泊的时候,“为江潮倾覆,沉溺o 3 , 0物货,损失人命”。江边生4 2 y Y q @ 7 }活的宋朝居民与渔户却趁“水”打劫,“乘X , _ * t ^ t O急盗取财物”;y = 3 * {而那些熟悉水性的艄徒,见人落水,也不施救T ] m c /,盼着蕃商h ) s淹死了,他们才好捞走财物。

显然,这是一起丢尽了宋朝人颜面的事故。杭州官府马8 H *上将事情上报朝廷。尚书省责令杭州方面“研穷根究,不得灭裂。未获人名,立赏三百贯告捉,不原赦降”,意思` 3 ) ^ ] C T O是说,对所有捞取落水财物的人,全部追究法律责任,他们v m V :的罪行不得赦免;未曾落网的逃犯,悬赏300贯钱捉拿。

次年,即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宋政府又专门} n Z出台了) X Q p q L V 1 E一道法律,将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见危不救行为列为犯罪:“诸州:船因风水损失,或靠阁收救未毕,……本船v % e p 6 F艄徒互相计会,利于私取财,坐视不救,……非若纵人盗者,徒二年;故纵而盗罪重者,与同罪;取财赃重者,加公! q S ,取罪一等。”

——按照b & 4 ] F E这一立法,凡水上发生翻船落水事故,艄徒如果心怀鬼胎、坐视不救,但尚未纵人盗捞财物,将被判处“徒二年”之刑;如果故意, N E Q +纵人盗捞,艄徒与盗捞者同罪;如果盗捞的财物特别贵重,则加罪处罚。换言之,在水上事故中,熟悉水性的艄徒负有救人之义务,否则便会被追究见危不救的罪责P D ^ |

古人为什么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南宋杭州西湖上的船只

如果你以为“见危不救罪”是中国“封建社会”才会有的产物,那就未免有些想当然了。事实上,今日不少法治国家都立法规定了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比如法国《刑法典》曾于1994年增订了一项“怠于给S V # K M予救助: # . } 2 0 f s罪”:“任何人E ; w v {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对照一下前引《宋刑统》的规: V ~ T定,我们会发现,宋朝与法国,尽管一古一今、一中一_ J 4西,但双方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精N V r E c神,却是不谋而合的。k Z Q r

是时候考虑在国家立法层面设立“见危不救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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