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其中“流氓罪”的条文在制定时应用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以免立法疏漏造成打击犯罪不力,由此“流氓罪”成为让当年人谈之色变的罪行。
依法判处罪犯黄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图为1980年代公判流氓犯现场。
判处罪犯农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罪犯方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战士们将罪犯押到会场当面示众
公开审判大会现场,这样的露天公审模式在当时非常流行。
露天公审现场,围观的水泄不通
3名罪犯被宣判死刑后就押往刑场,执行枪决。
即将走向生命尽头的罪犯。
那个时期也不乏“女流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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