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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蒙古寡妇可以改嫁,改嫁后还能带走她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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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蒙古寡妇可以改嫁,改嫁后还能带走她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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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古族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于其开放和流动的生产,生活方式,拓展了蒙古民族的视野,形成了本民族独特的性别文化氛围,蒙古族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其社会地位较高,因此,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履行其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体现出较强的主体意识。

蒙古族女性对父亲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女儿结婚时,父母要根据家庭的情况,陪嫁给女儿应得的一份财产,作为女儿成立新家庭的基础生产生活资料。陪嫁的物品除首饰,衣物和生活用品之外,主要是牛,马,羊等生产资料。女性对这部分财产拥有支配权。如果婚姻破裂,女性可以带走这部分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这一传统,姑娘出嫁时,她的嫁妆都要详细写在婚折上。在婚礼上,主持人要当众宣读婚折,然后交给男方家长。有点像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

元朝蒙古寡妇可以改嫁,改嫁后还能带走她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

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后,对丈夫的财产有继承权,甚至寡妇改嫁后,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陪嫁财产。

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离婚和再嫁的权利;在《阿勒坦汗法典》和《卫拉特法典》中还有保护妇女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

古代蒙古族社会对妇女离婚的规定,尊重妇女意愿。

古代蒙古法律明确规定,“寡妇可以改嫁,改嫁后还能带走她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允许寡妇与丈夫的兄弟结婚成家。

其次,在《阿勒坦汗法典》中规定,堕孕妇胎儿,罚其夫家畜七九(即63头牲畜);丈夫揪断妻子的头发,罚一五;扯破衣裳,罚一五;丈夫以刀尺之木棍,石块,土块打妻子,罚三九;以鞭子,拳头,脚踢打妻子,罚一九;男子勾引拉扯女人,扯破其衣服,罚一匹马,一头牛。

《卫拉特法典》中规定:不允许揣摸姑娘和胡乱开玩笑。如揪掠女人的头发,头饰,罚一九;动手而使妇女堕胎,有几月罚几月。

元朝蒙古寡妇可以改嫁,改嫁后还能带走她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

《喀尔喀法典》中规定:孕妇遭到殴打,致使胎儿流产者,所罚牲畜的头数同胎儿的月数相同。

王剑虹曾在《元代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一文中指出:“蒙古统治对汉族地区的儒家文化形成强烈冲击,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蒙古习俗对中原汉地文化的浸浮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再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作为统治阶级的蒙古族妇女,占有了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得元代妇女整体地位略有上升。”毫无疑问,王剑虹认为元代妇女整体地位比起宋代来说是更高的。

黄宗凯也曾在《元代妇女地位略论》一文中指出,“元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妇女地位最高的朝代。”显然,在黄宗凯的论述中,元代妇女地位比起明代要高。

国妇女自古以来就面临一种被男子以“七出”之条而休弃的传统下的歧视命运,而且自唐朝开始,这种男子弃妻“七出”的特权还被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宋代的《刑统》、明代的《大明律》便沿袭了此项规定。然而,元代法律无论是《至元新格》、《大德律令》还是《大元通制》都不见“七出”的条款,这一事实清楚反映了元政府对前代妇女歧视性法令的摈弃,也意味着元政府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汉地妇女依照蒙古习俗法予以保护。不仅如此,元代法律并且给予妇女“和离”的婚姻终结权利,即“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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